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收费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法院对于起诉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五交纳。最低不得少于五十元,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实行以当事人交纳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为基础的收费制度。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确因必要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申请人预估的费用数额。
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保全费可以申请减、缓、免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减收、缓收、免收诉讼费用: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维持日常生活需要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用于抚养、赡养或者承担义务人所必需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或者偿还债务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用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的; 申请人是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收、缓收、免收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预交,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预交或者双方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预交费用数额和交纳期限。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预交或者不全部预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预交或者不全部预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解除保全,并按照下列规定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并退还错误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停止支付资金、停止票据承兑、停止资金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保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综上所述,起诉财产保全法院收费标准是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五交纳,最低不得少于五十元,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同时,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确因必要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交纳。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申请减、缓、免交纳。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应当解除保全,并退还错误保全的财产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