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存在财产转移、隐匿、销毁等行为,因此需要通过财产保全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归属如何确定呢?这就涉及到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防止对方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不是直接执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属管辖,另一种是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专属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不动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不动产,则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仲裁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房产的迹象,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于被保全的对象为房屋等不动产,因此甲公司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特定管辖。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行为发生在特定区域,则应当向该区域的人民法院申请。例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海洋或通海水域发生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污染等事件引起纠纷,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这种选择是排他性的,即一旦选择了协议管辖,则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的协议管辖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选择仲裁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地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而不是具体开庭的地点。例如,某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约定在北京进行仲裁,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北京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选择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甲公司在深圳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上海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地上海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向上海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则应当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仲裁财产保全中,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所确定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则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在仲裁财产保全中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出异议的时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人民法院判决前或者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仍可以提出。 提出异议的次数。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能申请一次。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且该裁定是终局裁定。 提出异议的效力。在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前,案件审理程序中止。也就是说,在裁定作出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当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理。综上所述,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权的确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区别,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要求。此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需要考虑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和效率,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