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他人时,如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致使将来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则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暂时扣押、冻结或者禁止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
那么,在起诉时,我们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保全的紧迫性,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即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3.申请人有胜诉的可能性,即申请人的主张基于法律或者事实,具有合理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书以及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3.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4.担保书。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可以提供现金、保证金、银行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时,会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必要性等因素,因此,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财产保全申请被批准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与申请保全无关的证据,或者财产保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因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拒绝赔偿的,由人民法院赔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时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在诉讼中,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