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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程序
发布时间:2025-04-23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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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指在当事人起诉之前或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暂时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的财产的法律措施。非诉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没有诉讼或者仲裁发生时,权利人为了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者由于时间紧急,来不及起诉或申请仲裁,而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它逐渐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接受,成为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财产保全制度。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出现,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那么,什么是非诉财产保全程序?它有哪些特点和适用条件?又该如何申请和解除?下面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是指权利人在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保证将来能够得到执行的法律程序。

二、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特点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非诉性。非诉财产保全程序不以诉讼或仲裁作为前提,而是在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临时性。非诉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得到执行。一旦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开始,非诉财产保全程序便失去其意义。

附助性。非诉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辅助性程序,其目的是为将来的诉讼或者仲裁提供保障,本身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也不影响将来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三、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提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实施而遭受损失得到赔偿。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无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情形。 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禁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例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四、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与执行

(一)申请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范围和期限,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财产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财产存在的证据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担保材料。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实施而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二)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人民法院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因保全情形消失或者其他原因,而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程序。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如果没有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未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执行。申请人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小结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是在没有诉讼或者仲裁发生时,权利人为了将来可能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提前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接受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重视非诉财产保全程序的解除,在保全情形消失或者其他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况下,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财产保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该程序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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