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它可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时,被申请人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近年来,有部分人员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甚至出现多次申请的情况,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害。那么,财产保全两次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一种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重要司法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进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
由此可见,法律允许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保全裁定进行再次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或者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反复申请,将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影响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基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的审查,如果申请人反复申请,无端质疑人民法院的裁定,将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
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审查,如果出现反复申请的情况,将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
损害被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在被财产保全后,其财产处置权将受到限制,如果出现多次保全的情况,被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害,甚至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经营活动。
面临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将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申请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关系。在分割合伙财产时,王某认为李某侵占了合伙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侵占合伙财产,且李某有足够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因此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王某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同样的证据,申请再次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仍然作出了不予保全的裁定,并批评了王某滥用诉权的行为。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张某名下的房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且张某有其他足够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此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陈某在收到裁定后,认为人民法院偏向张某,便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同样的证据,申请再次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仍然作出了不予保全的裁定。随后,陈某又多次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样的证据,申请保全,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人民法院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为避免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充分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存在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情形。
尊重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基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申请人应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如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避免反复申请:申请人不应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反复申请财产保全,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应意识到,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更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措施,申请人应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避免滥用诉权,恶意申请,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