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阶段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些当事人关注的问题。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那在执行阶段,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其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对可能引起纠纷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功能:
保障胜诉方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时,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因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能够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能够督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尽快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依据中确定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钱给付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时,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并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其他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判决、裁定、调解书时,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并可能造成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全类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货币性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每月从其收入中扣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屋、车辆、股票、债券等财产,并估价后,按照相当于判决书指定的数额进行处置,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抵押、留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不方便转移、变卖的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抵押、留置的保全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案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二是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三是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申请人的权益可能遭受损害或者不易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可能影响执行,于是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支付丙公司5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丁公司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可能造成丙公司权益受损,于是人民法院主动对丁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屋进行了查封。
以上两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主动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程序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以在法定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