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人们常常会遇到财产保全和它项权证这两个法律术语。虽然它们都与财产权利有关,但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充分了解它们的异同,可以帮助人们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财产保全和它项权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将通过本文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在进行比较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和它项权证的基本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冻结或扣押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胜诉方能够得到赔偿或补偿。
它项权证:它项权证是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一种,用于证明不动产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它项权证可以证明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地役权、典权、租赁权、使用权、优先购买权等他项权利。
虽然财产保全和它项权证都涉及到对财产权利的保障,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性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而它项权证则是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一种,用于证明不动产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等。
权利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权利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而它项权证的权利对象则是特定不动产,证明持证人对该不动产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
效力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即被保全的财产只能用于保障该案件中生效判决的执行; 而它项权证的效力则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能够证明持证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申请主体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是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债权人、共同债务人等; 而它项权证的申请主体则是享有它项权利的人,如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等。
申请时间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一般是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 而它项权证的申请时间则不受此限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登记时即可申请。
申请程序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而它项权证的申请程序则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一般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物的行为或可能发生此类行为; 而它项权证的申请条件则是需要已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相应的权利登记。
费用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保全费用; 而它项权证则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用。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小张决定起诉公司索要工资。在起诉前,小张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名下一套房产。最终,小张胜诉,并获得公司支付的工资及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申请的财产保全,保障了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如果公司转移或隐匿财产,小张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而通过冻结公司房产的方式,则可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财产执行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发现公司已经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小张可以查询它项权证,了解房产上是否设定了抵押权。如果房产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小张可以考虑申请追加银行为共同被告,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和它项权证虽然都与财产权利有关,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了解它们的异同,可以帮助人们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它项权证,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在申请它项权证时,也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情况,以确保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