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履行。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会对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原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存在违法情形,需要对案件发回重审吗?发回重审会对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什么影响?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无重大违法情形,因而不撤销原审判决,而是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2.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的履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收存、禁止转让或者变卖等多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自作出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保全对象持续有效。”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时起,即对保全对象产生效力,该效力不会因案件的审理程序而受到影响。
2.观点二:发回重审,应重新裁定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定期审查。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解除。在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原审人民法院需要重新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故而,也应当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通常会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内容没有异议的,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则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通常会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保全对象持续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后,通常会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即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遂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未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处理。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实体进行重审,并裁定解除对乙公司在A银行账户的冻结。
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未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导致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需要重新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处理,以避免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再次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定,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丁公司名下某房产。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发回重审的情形,遂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并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即在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解除对该房产的冻结。
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处理,即在重审判决生效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处理,有利于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直接依据该处理结果,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未对保全措施作出处理,而导致保全措施的效力产生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应当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相应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财产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或者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及时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处理,有利于维护保全措施的效力,避免因未对保全措施作出处理,而导致保全措施的效力产生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财产保全措施,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