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有可能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难以收回欠款。在此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对方财产,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招。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保全处分又该如何申请和执行?这些问题都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者涉案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扣押、冻结措施的强制性临时制度。
其中,扣押财产是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或相对人的财产进行实际占有,不允许被申请人或相对人继续占有或支配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或相对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将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或相对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2.被申请人或相对人正在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动;
3.申请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情况说明等,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等特殊财产,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
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局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一般会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扣押财产等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会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判决生效;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范围包括:
动产:包括金银珠宝、古玩字画、汽车、家用电器等;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票证:包括股票、债券、存单等;
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其他财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应当与诉讼标的物具有同等价值。如果诉讼标的物是特定物,人民法院应当扣押该特定物。
人民法院在决定扣押财产后,会向被执行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人民法院扣押财产。人民法院会派出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配合下,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会制作扣押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人民法院会对扣押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以防止财产毁损、灭失。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供了担保后,人民法院向A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乙公司在A银行的账户。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丁公司名下的某套房屋。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在丙公司代理人的配合下,前往丁公司所在地,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和扣押。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相对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意图;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通知被申请人或相对人。被申请人或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应当与诉讼标的物具有同等价值。如果诉讼标的物是特定物,人民法院应当扣押该特定物;
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会对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防止财产毁损、灭失。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对财产进行保管。
总之,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对方财产,是民事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对方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保全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