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往往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临时措施。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之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临时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时对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因此,在起诉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但是,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影响债权实现。例如,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或者债务人即将破产等情况。
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是非常常见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
因此,在起诉时可以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当事人需要明确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财产所在地等;
2.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当事人需要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是什么,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例如,证明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证明自己的债权存在被侵害的风险等;
3.提供相应的财产清单或者财产状况证明。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清单或财产状况证明,以帮助人民法院准确判断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
4.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原是朋友关系,李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月利率2%。后李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王某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即对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该案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由于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已被冻结,人民法院得以顺利执行判决,将50万元执行到位,并及时支付给王某。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刘某名下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刘某定金5万元。后张某反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多次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刘某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张某名下房屋。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该案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刘某违约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执行,但因张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刘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实际履行。
综上所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在起诉前或起诉时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并明确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等信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