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当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公司股权的处置往往是一个焦点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股权能否被财产保全?这是一个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话题。
当公司股权涉及到利益分配、经营决策等关键问题时,就有可能成为诉讼保全的对象。那么,公司股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被保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司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应该如何对公司股权进行财产保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原则上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对各种形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自然也在保全范围内。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可以对股东的股权实行冻结。”这进一步确认了公司股权可以作为财产被保全。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司股权可能受到转移、隐匿等威胁,或者存在因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公司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
虽然公司股权可以作为财产被保全,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于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公司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保全申请人须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且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在公司股权纠纷中,申请保全的公司股东、公司本身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并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
须有明确的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是指其财产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在公司股权财产保全中,被保全人一般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如果股权已经质押或转让,则质权人或受让人也可能成为被保全人。
须有保全的紧急必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需要证明公司股权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等风险,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据此判断是否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必要性。
须有明确的保全标的。保全标的即被保全的财产,在公司股权财产保全中,保全标的就是公司股权。申请人需要明确保全的股权数量、比例等具体信息,以便人民法院准确地采取保全措施。
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
人民法院在决定对公司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
冻结股权。冻结股权是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股权予以冻结,限制其对股权的处分权,从而确保判决的执行。在股权冻结期间,被保全人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股权。
扣押股权证书。如果被保全人的股权已经证书化,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股权证书,以限制其对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证书被扣押期间,被保全人同样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股权。
禁止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办理被保全人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确保股权不会被擅自转让或变更。
变价保全。如果公司股权存在贬值风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可能隐匿、转移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变价保全。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拍卖、变卖被保全人的股权,所得价款用于保证将来的执行。
申请公司股权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保全的紧急必要性、保全标的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会向被保全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告知其保全申请已经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保全裁定书应载明保全措施、保全期限等内容。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会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股权、扣押股权证书等。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会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股东纠纷案
A公司股东甲、乙、丙三人因经营决策发生纠纷,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甲担心乙、丙会隐匿、转移股权,申请对乙、丙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裁定对乙、丙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冻结,直至案件审理结束。
案例二:某公司与第三方合同纠纷案
B公司与C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B公司担心C公司无法履行将来的判决义务,申请对C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裁定对C公司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予以变价保全,即拍卖其持有的股权,所得价款用于保证将来的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扣押、禁止变更登记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司股权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公司股权的特殊性,谨慎行使裁量权,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