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然而,案外人也可能因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而受到影响,尤其是财产方面。那么,案外人如何在案件中保全自己的财产权益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侵犯、危及其民事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暂时限制或禁止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活动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那么,案外人进行财产保全有哪些方式呢? 主要有以下三种:
案外人申请参与执行,是指案外人发现执行标的系其所有或者具有其他权属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执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案外人申请参与执行,应当提交参与执行申请书、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他人权利的证明材料。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10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乙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丙公司提出该房产系其购买乙公司资产时一并取得,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确认该房产归丙公司所有,裁定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申请诉中/诉前参与,是指案外人发现诉讼标的系其所有或者具有其他权属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标的系他人所有的,或者发现诉讼标的有其他权属争议的,应当通知该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乙公司交付甲公司500吨钢材。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丙公司提出该500吨钢材系其购买乙公司资产时一并取得,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丙公司参加诉讼。
案外人另案起诉,是指案外人发现执行标的系其所有或者具有其他权属情形,不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标的权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包括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或者行为涉及案外人利益,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借贷纠纷,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乙公司在丙银行的账户资金300万元。丙公司认为该账户资金系其对乙公司的正常经营款项,不属于乙公司的财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丙公司的异议请求。丙公司不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账户资金归其所有。
总之,案外人进行财产保全,关键在于及时、充分地举证证明执行标的的权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选择保全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注意把握好时效。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案外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