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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后还可以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28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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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后还可以财产保全吗?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后能否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是执行申请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申请执行后还可以财产保全吗?以下将进行详细分析。

一、财产保全的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民事司法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二、申请执行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其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信用状况不佳,明显缺乏履行能力,人民法院认定其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 (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 (五)其他因被执行人的原因,人民法院认定其财产状况变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

上述五种情形中,前四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不配合行为,人民法院为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采取保全措施;第五种则是基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变化,为避免判决或裁定难以执行而采取保全措施。

三、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程序与一般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1. 申请阶段

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的证据。

2. 审查阶段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将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 (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五)是否有其他足以导致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3. 决定阶段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作出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的,将同时指定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金额或数量。

四、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的时间: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或者申请执行后作出执行裁定前提出。如果已经作出执行裁定,则不应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申请的内容: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应当明确申请的具体内容,包括保全的财产类型、范围、数量等。 (三)申请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尤其是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的事实。 2. 裁定后的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金额或数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此外,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的执行。

五、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申请执行后追加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名下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保全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二:申请执行后变更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偿还丙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丁公司名下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随后,丙公司发现该房产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改为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丙公司的申请,变更了财产保全措施。该变更保全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保全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需要变更、解除保全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变更、解除保全。

结语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后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申请的程序、内容和证据,以及裁定后的相关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内容。此外,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变更、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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