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处理决定呢?财产保全驳回时,是否需要出具裁定书?这便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暂时性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从而保证申请人将来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能作出驳回申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附理由:
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明显超过其请求所依据的主张金额的;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与争议没有关系的;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被保全的财产的; 申请人未提供或无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附理由。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应当出具裁定书,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说明驳回申请的具体理由,例如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争议没有关系、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等。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向王某购买一批商品。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货款,但王某却迟迟不发货。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发货,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李某担心王某转移财产,无法履行合同,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且李某申请保全的银行账户与争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借给刘某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将款项转账给刘某,但刘某到期未按约还款。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过程中,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名下一套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张某申请保全的房产属于刘某与第三人共有,且刘某仅占少量份额,故裁定驳回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若发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应当出具裁定书,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说明驳回申请的具体理由。财产保全驳回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遵守。若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