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有时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在执行阶段遭遇困难,此时申请检察监督就成为了一条有效的途径。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有哪些?怎样申请检察监督?这些都是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利益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2.有具体的请求,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金额等;
3.有证明被申请人行为或者其他情况存在,申请人胜诉请求得到实现的可能性的事实和理由;
4.没有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果法院未准许财产保全,或在执行阶段出现问题,申请检察监督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一)法院未准许财产保全时
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被保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申请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准许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应当包括纠正错误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等意见。
提起检察 protest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决定,申请人提出抗议申请,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议书。
(二)法院准许财产保全,但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时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后,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法院准许财产保全,但在执行阶段发现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保全人,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执行监督申请后,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监督法院追加被保全人。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财产保全申请都会被法院准许。如果法院未准许财产保全,或在执行阶段出现问题,申请检察监督就成为一条有效的途径。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检察建议或提起检察抗议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时,也可以主动进行监督。总之,了解和掌握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检察监督途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