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中,针对债务人工资的财产保全,是较为常见的保全形式。在申请工资财产保全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工资财产保全担保的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提出时,对权利人正在获得或者将要获得的工资收入采取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出现因转移、隐匿、毁损等原因而使工资所有权、持有权或者处分权遭受损失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下列财产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公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用品;
(二)公民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工资、存款、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抚养费、养老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由此可见,在申请工资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工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担保费。担保费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总额或者申请保全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申请人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机构备案,不再交纳担保费。"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总额或者申请保全标的金额的5%交纳。
举例说明:
小张申请对债务人小李的工资进行财产保全,小李每月工资1万元,小张申请保全小李未来6个月的工资,即6万元。那么,小张需要交纳的担保费用为:
6万元(申请保全标的金额)×5% = 3000元
因此,小张需要交纳3000元的担保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将不再要求申请人交纳担保费用,而是直接通知担保机构备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交纳担保费的数额、交纳方式和交纳期限。申请人交纳担保费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因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费用缴纳方式。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将担保费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暂缓执行时交纳的担保费,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缓执行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未使用的部分退还申请人。"
因此,申请人交纳的担保费用并不会直接交给被执行人,而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会将担保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暂缓执行时交纳了担保费用,但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人民法院也会在作出暂缓执行裁定后将未使用部分退还申请人。
综上所述,在申请工资财产保全时,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费用按照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总额或申请保全标的金额的5%交纳。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避免交纳担保费用。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会将担保费用退还给申请人。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