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担心另一方隐匿、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可以采取婚姻财产保全的手段,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那么,哪些属于婚姻财产保全的范围呢?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可能存在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影响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
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或变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转移、变卖。
动产。包括车辆、贵重物品、生产资料等。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或变卖车辆、贵重首饰、生产设备等动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动产进行扣押或冻结,禁止转移、变卖。
银行存款。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或提取银行存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禁止提取。
股权。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公司股权,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或变卖股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股权进行冻结,禁止转移、变卖。
其他财产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存在知识产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或变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应的财产权利进行冻结或查封,禁止转移、变卖。
申请婚姻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或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严重嫌疑。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财产有被对方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的可能,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可能。
婚姻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准备证据。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可能,例如银行流水、财产转移的合同或票据等。
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会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并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
解除保全。离婚诉讼结束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解除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诉讼案
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李某担心王某会转移、变卖房屋,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禁止王某转移、变卖。离婚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判决结果,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诉讼案
张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一家公司持有股权。在离婚诉讼中,张某担心陈某会转移、变卖股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股权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对陈某持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禁止陈某转移、变卖。离婚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根据判决结果,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婚姻财产保全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婚姻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可能,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裁定,才能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离婚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判决结果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