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法院在审理之前,如何对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费用又该如何收取?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了解,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况。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前进行财产保全时,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这个担保费用如何收取呢?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的,剩余申请费退还申请人。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交纳: 财产金额或者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财产金额或者价值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部分的,按照0.5%交纳; 财产金额或者价值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的,按照0.4%交纳; 财产金额或者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交纳。 对申请保全数额不明确的,按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数额交纳申请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最高上限是按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财产保全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价值超过1000万元,申请费也只按照1000万元的部分计算。
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前进行财产保全,通常会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理由和申请保全的范围等。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看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等。 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执行:人民法院会通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保全财产监管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并责令其不得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 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审查决定。在申请审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时机: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在诉讼之前申请,需要提交起诉状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将要提起诉讼。 申请理由: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因转移、隐匿、毁损等原因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担保提供: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 保全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要明确,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所在地等,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执行。 申请费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价值计算。小张与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小张担心小李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小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小李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保全对象,该房产价值2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该房产进行保全,并要求小张提供担保。小张交纳了1万元的保全申请费,并提供了自己名下价值20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提供了小李名下房产作为保全对象,人民法院根据该房产的价值计算了保全申请费。小张需要交纳的申请费为:50元(固定费用)+ 9950元(200万×0.5%)= 10000元。同时,小张还提供了自己名下汽车作为担保,以确保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能够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前进行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和费用。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