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财产问题时,为保障日后可能的审判执行,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在财产保全做了不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转移或隐匿财产,危害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刑事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依法对当事人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查封等,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保障胜诉判决、调解书或仲裁裁决的实现。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决定不起诉时,如果已经做了财产保全,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法院不行使不起诉决定权。
那么,在做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不起诉决定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赃物、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等财产诉求,采取保全措施,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犯罪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导致刑事案件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简而言之,在做了财产保全后,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那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解除财产保全。
虽然在做了财产保全后,不起诉决定可能导致保全被解除,但申请人仍有其他维权通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犯罪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导致刑事案件终止,申请人主张因该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认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例如,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非法集资,受害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对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某房屋的查封,同时,如果李某认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做了不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同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谨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