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够申请财产保全,法律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情形有明确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或当事人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当一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与其他人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就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但是,财产保全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的,法律对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情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呢?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保全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财产保全,将会使将来判决结果的执行受到阻碍或成为不可能。
具有保全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需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者与其他人串通伪造证据的行为; 对方长期不在居住地或者没有固定住所; 对方能够转让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 对方申请执行的情况; 其他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具有保全的对象:需要明确被保全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类型、数量、所在地等。
具有保全的金额或价值: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全金额或价值,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押或被查封: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被抵押或被人民法院查封,则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该财产已经处于被他人占有的状态,申请保全也无法达到保障执行的效果。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如铁路、公路、桥梁、公园、文物等,则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这些财产的处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由政府统一管理和处置。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公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如日常起居所必需的房屋、衣物、家具等,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如农民的耕牛、农具、种子、肥料等,则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这些财产的保全将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法定不可扣押、冻结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国务院规定不得冻结的有关社会保障资金; 用于科研、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特定公益事业或者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物资; 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必需品; 工资、抚恤金、救济金、养老金、遗属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住房补贴、生育补贴、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低保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见义勇为等行为产生的赔偿费用;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利不清晰: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利存在争议或不清晰,则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财产保全的对象需要明确,如果权利不清晰,将无法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效果,容易造成执行的困难或争议。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额明显不符: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额明显不符,则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执行,如果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超出诉讼标的额,将造成对被申请人利益的过度损害,有违比例原则。
小张与小李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偿还借款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小张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小李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审查后发现,该房产是小李的唯一住房,属于小李家庭的生活必需品,故不予准许。
在本案中,小张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小李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不仅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考虑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保障将来的判决结果能够实际执行。但是,财产保全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情形。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不能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情形,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