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案件还没有正式立案。在这个阶段,很多人会担心对方转移财产,从而导致自己维权困难。那么,在这个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前,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临时措施。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担保;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理由。
其中,关于保全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免交担保:
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价值不超过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所应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经济困难,缴纳担保确有困难;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财产权益争议;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不可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初步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需要在立案之后进行。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在未立案阶段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担保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或者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因此,在未立案阶段,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是可以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但是,是否批准申请,仍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申请主体: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应该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他们需要提交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等。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理由。
符合保全条件:申请人需要符合财产保全的相关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保全人、有具体的请求、有担保、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理由等。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该及时提出,如果错过最佳时机,可能会导致对方转移财产,从而无法保全。
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以保证被保全人合法权益受到不当损害时可以得到赔偿。但是,如果申请人有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决定免交担保。
遵守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违反裁定,可能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合伙做生意,后因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担心王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尚不确定,故裁定驳回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住院。张某担心后续赔偿问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故裁定准许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未立案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要看具体情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符合保全条件、及时申请等事项。同时,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处置被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