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转移或隐匿,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婚姻财产保全费是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那么婚姻财产保全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为大家介绍。
根据《婚姻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婚姻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计算。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不超过1000元的,保全费交纳50元;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5%交纳保全费;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保全费;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保全费;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保全费;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保全费; 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保全费。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照以上标准的最低限额交纳保全费。
根据《婚姻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以下范围的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或者扣押措施:
银行存款; 工资收入; 应收的债权; 股权、股票; 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 房屋、车辆等生活资料; 其他应当予以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后,认为需要的,可以同时限制被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高消费及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根据《婚姻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婚姻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申请保全的财产; 有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调解的请求; 夫妻共同财产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或者消匿的危险。人民法院裁定采取婚姻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清单、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确有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或者消匿夫妻共同财产的;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婚姻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婚姻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离婚诉讼或者离婚调解请求的情况,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凭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婚姻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应当交纳的担保数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或者被保全人送达裁定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诉讼案中,李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并要求李某提供相应担保。李某不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诉讼案中,张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陈某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陈某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并要求张某提供相应担保。张某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立即向陈某送达了裁定书。
婚姻财产保全费标准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者请求履行的义务额计算,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保全措施和担保数额。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婚姻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