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诈骗犯罪的过程中,除刑事处罚外,追赃挽损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对诈骗嫌疑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受害人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对诈骗嫌疑人可以实施财产保全吗?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又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在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证据毁损灭失的法律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并可以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当数额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当价值的财产,但应当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诈骗嫌疑人实施财产保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利害关系,包括: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保全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 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 可能造成难以执行的局面。此外,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请求偿付借贷资金; 请求交付特定物或其孳息;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请求返还建构物或其占用地使用费; 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或者留置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财产; 责令当事人交付或者转移财产; 责令当事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查封提存物; 限制或者禁令转让、抵押、变卖、拍卖、出租财产或者提取收益;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责令交付或者转移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送达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限制或者禁令转让、抵押、变卖、拍卖、出租财产或者提取收益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查封提存物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送达银行、信用合作社、有提存业务的公证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在对诈骗嫌疑人实施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得保全合法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者变更性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不得对合法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得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第三人财产,不得对第三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例一】
甲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乙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甲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后公安机关以甲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甲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且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查封,遂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查封。公安机关认为,该房产确系甲个人合法财产,但为防止甲转移财产,便拒绝解除查封。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产生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产生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案例二】
甲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乙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甲名下有一辆豪车,于是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后公安机关以甲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车辆系甲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应当予以扣押,遂批准逮捕。对此,甲不服,认为该车辆系其合法购买,与案件无关,要求返还。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产生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产生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用于或者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对诈骗嫌疑人实施财产保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区分涉案财产和第三人财产,避免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和第三人利益。此外,在实施财产保全时,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避免出现错误,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