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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排除适用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5-0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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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排除适用财产保全:知悉规则,保障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然而,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有时会通过约定排除财产保全的适用,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和争议。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财产保全时,一方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如果约定排除保全却仍执行保全,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需要予以充分重视。

一、约定排除保全的效力

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可能承诺"不以任何方式申请或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判断约定排除保全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律必须遵循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财产保全方面,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胜诉判决的实际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保全的约定,导致债权人难以保障合法权益,则可能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对下列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其履行公益目的的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公益事业财产的特殊保护,若当事人约定排除保全而影响公益目的的实现,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一)担保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人因轻率或者无经验,在不了解担保合同的合理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这说明,即便当事人约定排除担保人的责任,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该条款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在判断约定排除保全的效力时,应从维护公序良俗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面审查约定的内容和背景,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二、约定排除保全的范围和限制

当约定排除保全有效时,其效力范围和限制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首先,约定排除保全的范围应明确具体。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排除保全措施,例如在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或者在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后。但若约定过于笼统或模糊,如简单约定"永不申请财产保全",则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部分或全部无效。

其次,约定排除保全不能剥夺法院的裁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用品,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即使当事人约定排除保全,法院也应审查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必要性,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约定排除保全不能妨碍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若其中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排除保全,该约定仅对约定的双方产生效力,不能妨碍其他债权人行使请求保全的权利。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保障合法占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占有。合法占有人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系合法占有人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的"。这说明,即使当事人约定排除保全,若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则不应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约定排除保全的适用和注意事项

在明确了约定排除保全的效力和范围后,当事人应如何适用该条款?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商事活动中,若有约定排除保全的条款,应充分认识到其效力和范围的限制。不能盲目依赖该条款而忽视其他担保措施,仍应谨慎审查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或采取更严格的风控措施。

对于法院而言,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全面审查案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若存在约定排除保全的情况,应重点审查该约定的有效性、范围和具体适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保障。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时,应当按照当地合理标准予以确定"。这说明,即使存在约定排除保全的条款,法院仍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审查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必要性。

此外,法院还应注意审查保全措施是否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判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申请人提供了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害及赔偿金额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错误,并造成申请人损害的,可以根据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赔偿请求,在再审案件判决、裁定中一并处理"。这说明,错误采取的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谨慎斟酌。

总之,约定排除适用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商事约定,关乎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充分认识其效力和范围的限制,谨慎审查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并重视法院在裁定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当事人应积极提供充分证据,充分表达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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