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暂时扣押或冻结措施,防止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况,从而保障胜诉方能够实际获得法律判决所确认的权益。其中,股份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也可能会成为被保全的对象。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呢?又该如何操作呢?这就需要了解清楚财产保全股份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是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一百条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包括:
金钱、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 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依法有权处分的他人财产。由此可见,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股权,但应当避免损害上市公司等企业的正常经营。这进一步确认了股份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保全财产; 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较为充分,即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中,对于股份保全,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的被申请人和保全股份:申请人需要明确谁是保全的对象,是个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持有股份的情况。 股份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如果股份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从而导致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法院才会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股份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大于对被申请人利益的损害:法院在判断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如果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远大于对申请人带来的保护,则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情况、被申请人持有股份的证明、需要保全股份的理由等。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保全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裁定之前先采取紧急措施,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冻结股份、限制转让等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解除保全。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B公司持有的C公司5%的股份。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股份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且冻结该股份对B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造成过大影响,因此裁定冻结该股份。
案例二:D公司与E公司发生股权纠纷,D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E公司持有的D公司30%的股份。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冻结该股份可能会对E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且D公司也未能充分证明该股份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因此未予支持。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双方的纠纷情况、被申请人持有股份的证明、需要保全股份的理由等。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因此申请人需要充分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股份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带来的损害。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会考虑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冻结股份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不会造成过大影响。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仍然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人民法院可能会解除保全。总之,财产保全股份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全面考虑双方的利益,并注意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会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