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为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担保,则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暂时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那么,保全财产担保费怎么收?收费标准是什么?由谁承担?下面将为您一一解答。
保全财产担保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所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物或保证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保证金等。
那么,具体怎么收取保全财产担保费呢?
申请人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将现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银行出具担保函,保证被申请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申请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银行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银行自行确定。
申请人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开具担保函,由担保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由担保公司自行确定。
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的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通常为保全财产价值的30%左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除有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申请人应承担保全财产担保费。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诉讼结束或仲裁结案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结果决定是否返还担保费。如果申请人胜诉,人民法院会将担保费返还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会将担保费支付给被申请人,以赔偿其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判决、裁定及其他依据可能得不到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收缴、托管、禁止转让、禁止处分的措施。”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对争议的财产或可能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措施时,会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通常会选择价值足以覆盖债权的财产。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保全的期限。如果案件审理延长,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选择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银行开具1000万元保函,有效期为6个月,费用为保函金额的1%,由申请人承担。
某公司因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选择提交现金作为担保。人民法院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由银行出具担保函,保证金额为房产评估价值的110%。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产,有效期为3个月。
综上所述,保全财产担保费的收取与担保形式、金额等因素相关,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措施时,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因素,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