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如何确定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特别是是否包括车,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那么,在财产保全中,财产的范围是否包含车?申请人该如何处理?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主动裁定采取的,在判决生效前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会指定一个期限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那么,在财产保全中,财产的范围是否包含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提存邮政储蓄、扣船、扣车、冻结价格证券、停付结算资金等方法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关银行、邮政部门、海事机构、车管部门、证券公司、结算机构送达裁定书,由这些单位或者机构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确实包括车。
案例一:
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公司名下的车辆。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同意对对方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冻结。在此案中,法院认可了车辆作为财产保全的范围,采取了扣车的方法进行财产保全。
案例二:
某个人因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名下的车辆。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且申请保全的车辆为被申请人家庭的唯一车辆,若进行冻结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在此案中,法院虽然认可了车辆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中,财产的范围确实包括车。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名下的车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法院在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等。因此,申请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并详细说明保全车辆的必要性,以提高财产保全的申请成功率。同时,被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冻结车辆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