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
某某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XXX在本院递交了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并且获得了审查通过。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根据此情况,特向您发出财产保全告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的标的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本院审查,确定需要保全的财产为:
(1)xxxxxx: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投资证券、股权等各种金融资产;
(2)xxxxxx: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
(3)xxxxxx: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原材料、半成品等库存资产;
(4)xxxxxx: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贷款、应收账款等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债权资产。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本院决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1)xxxxxx: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财产保全措施;
(2)xxxxxx:包括但不限于扣押汽车、设备等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
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xxxx年月日至xxxx年月日。
四、执行程序
如被申请人认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不合理之处,或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反驳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本次财产保全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XXXXXX法院
YYYY年MM月DD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