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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2017
发布时间:2023-10-2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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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系本案被告(原告)_________的_______,鉴于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财产保全)与法律关系直接、可以维持当事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财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

二、保全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案审结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对财产所有权实施处分等行为,予以配合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被申请人就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状或口头声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五、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执行本判决所禁止的行为。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即时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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