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于日前收到了原告申请公司财产保全的请求。经本人仔细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现对此案做出如下裁定:
一、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1. 财产名称:公司A的银行存款
2. 财产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3. 财产所属:公司A
二、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我对案件情况的认定,拟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当中金额为500,000元的部分。
2. 发出通知给被执行人所用的银行,要求其配合执行,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冻结。
三、指定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办案庭为本次案件的指定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四、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如有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者经过决定而不再行申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裁定。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姓名]
执行员:[姓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