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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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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于日前收到了原告申请公司财产保全的请求。经本人仔细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现对此案做出如下裁定:

一、被申请保全的财产

1. 财产名称:公司A的银行存款

2. 财产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3. 财产所属:公司A

二、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我对案件情况的认定,拟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当中金额为500,000元的部分。

2. 发出通知给被执行人所用的银行,要求其配合执行,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冻结。

三、指定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办案庭为本次案件的指定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四、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如有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或者经过决定而不再行申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裁定。

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姓名]

执行员:[姓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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