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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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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X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XXX主张被申请人XXX存在财产损失的行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判决、裁定的效力,经过本院审议决定作如下裁定:

一、准予申请人X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XXX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二、依据本院经核定认可的材料和相关程序,申请人XXX应当先行缴纳财产保全担保金XXXX元后,本院方可委托 XXX 银行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冻结。同时,本院要求申请人XXX配合执行法院的保全工作。

三、被申请人XXX及其代理人必须遵守本裁定,并且配合申请人XXX和执行法院的工作,如有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后失效后不起诉的,本裁定即行生效。

本裁定书发出后,请XXX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进一步审理,依法判决,迅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裁定。

XXXXXXXXXX年XX月XX日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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