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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产保全费用
发布时间:2023-10-26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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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产保全费用

江苏省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为了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采取法律措施对财产进行保全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保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标准的通知》,财产保全费用标准如下:

一、申请冻结财产的保全费用:

1. 财产额在1万元以下的,保全费用为100元;

2. 财产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保全费用为200元;

3. 财产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保全费用为300元;

4. 财产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保全费用为500元。

二、申请查封、扣押、租赁财产的保全费用:

1. 财产额在10万元以下的,保全费用为100元;

2. 财产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保全费用为200元;

3. 财产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保全费用为300元。

三、申请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和费用合理原则,由法院进行裁定,并通知当事人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财产保全期限内解除了保全措施,费用按实际执行的天数计算。若在解除保全措施前超过60日未支付保全费用的,视为自动解除保全。

总之,在江苏省范围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常见的法律措施。根据不同的财产规模和保全措施,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是必要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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