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保全不得处置的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时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为了保护争议标的物的利益,法院会采取保全措施。而其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就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律上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限制和保护的措施,以确保争议标的物能够在争议解决前得到妥善保管。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能随意处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判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被保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下的财产是不得被保全并处置的:
1. 个人住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作为保全财产。这是因为个人住房是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保护私权的核心。因此,法院不允许将个人住房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2. 已经占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已经被对方实际占有的财产不能再保全,因为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争议标的物能够在争议解决前得到妥善保管。
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保全的财产:一些特定的财产可能会被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进行保全。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单位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程序规定》规定,控制单位的资产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期间,法院不得做出处置决定。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要谨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合理有效地实施保全措施。尊重人民的私权,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是我国民事诉讼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