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文书编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第三人:
裁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该案件材料,本院认为:
一、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存在债务纠纷,并提出了合理相关证据。
二、被执行人存在逃匿、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
三、第三人愿意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具备充分偿还能力。
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可查封、冻结金额不超过XXXX元。
2.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限制其处分行为。
3.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可查封、扣押不得处分。
二、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承诺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
1. 第三人应提供XXXX元担保金,作为承担责任的资金。
2. 如被执行人债务无法履行,则由第三人按照原债务数额进行偿还。
三、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应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材料等。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