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提出管辖异议
当涉及到财产保全时,一方面,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的程序来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保证债权能够得到满足;另一方面,被申请人也有权对该保全请求提出强制执行异议。
财产保全程序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执行,其中的财产保全裁定是当前需要注意的环节。在财产保全裁定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对财产保全程序所涉及的内容提出异议,甚至是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权产生质疑。
当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来解决该争议。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异议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所属地法院是否具备对该申请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财产保全的申请与答辩发生在不同地域,被申请人可以质疑该市级法院是否具备对该申请的管辖权。
另外,被申请人还可以就属地法院是否适用特殊程序经营性财产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协助执行案件应用特殊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经营性财产的保全申请应交由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答辩所属地法院不是市级或中级法院时,被申请人可以质疑该法院是否适用特殊程序来处理财产保全申请。
最后,被申请人还可以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程序是否正确提出异议。在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其申请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立案程序不正确,或者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
总之,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会依法受理被申请人的异议,并进行审查,确保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