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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时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23-10-27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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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之前,为了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采取一系列保全措施的行为。在诉前财产保全时,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一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另一方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双方的主张,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的解决与案件的性质、地域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密切相关。法院首先会考虑是否存在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等纠纷由具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权限的法院管辖。

如果不存在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通常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位于某一特定地区,那么该地区的法院应具备管辖权。例如,甲方申请对乙方在某地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那么该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第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相关。如果财产保全与一份合同有关,那么与履行合同的地区相连的法院可能具备管辖权。同样地,涉及侵权行为的财产保全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也可能具备管辖权。

第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权。如果上述两种原则都无法确定管辖权,法院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例如案件与本地区的联系程度、公平审判的需求等。

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是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充分研究和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需要审慎操作,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双方的申请和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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