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意见
尊敬的法院:
我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拟以被申请人身份就贵院于****年**月**日受理的原告对我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作出以下异议意见:
一、对原告的权利主张是否构成财产损害恶意骚扰及超权限请求行为存在争议。
原告在其申请书中指称我公司存在潜在债务,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然而,我公司对原告的权利主张表示异议,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骚扰及超权限请求行为。具体包括:原告提起本次申请旨在干扰我公司正常运营并影响我公司商誉,其权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我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始但未判决之前,为防止当事人将可能使判决在效力上受到影响的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措施。然而,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争议。具体包括:原告所要求的冻结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没有具体明确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和金额;请求查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也无法证明该措施达到防止财产损害的目的。
三、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保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公司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我公司要求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充分保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决定生效后,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并确保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原告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提出异议,希望贵院能充分考虑我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就本案做出公正的判断。
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