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或被告方采取措施转移、隐匿或毁坏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法院依法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强制执行的一种措施。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7条对诉中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7条申请财产保全。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六种具体的情形,包括:被告转移、变卖财产的;被告隐匿、毁损财产的;担保可能受损失的;被申请人以财产与当事人存在联系等。原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符合以上情形。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具备紧急性。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有可能会采取行动损害原告权益,并且此行动无法挽回或补救,那么原告应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立即采取措施来保护原告权益。
另外,财产保全的种类也是多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出具财产保全通知书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请求的需求来确定。
最后,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保全财产的处置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68条的规定,被保全财产在审判终结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解除限制或者执行。如果被保全财产没有争议,那么可以直接划归原告所有;如果存在争议,那么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