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由法院采取一定措施依法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的处分权利。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必要的手段,但有时候也会发生过当的情况。
当财产保全措施过当时,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当明确说明申诉事由、理由和请求,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诉请求后5日内将申诉材料送交原处理案件的法庭并同时通知申请人。原处理案件的法庭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全部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反驳。
然后,原处理案件的法庭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诉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建议书提交给院长。院长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和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对院长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上一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指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各方。
总之,在财产保全过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通过申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遵守申诉程序的规定,以确保申诉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