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您作为被告,本院已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针对该案件中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原告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院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后,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本院判决确认具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现特向您发出此《告知书》,请您予以配合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主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确保不会进一步加重原告的损失。被告如有其他事实及证据可作辩护,请通过合法途径提交给本院,以便本院进行审查和裁决。
2.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被告应按照本院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所需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财产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提交给本院。被告还应确保提交的财产不存在任何转移、变卖或毁损等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行为。
3.诉讼费用的承担:在财产保全期间内,被告应按照本院的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视情况对被告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请被告务必严格遵守以上要求,并确保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生违法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衷心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益保障。同时,我们也相信,在合作与沟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妥善解决。
特此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XX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