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财产保全解释全文
一、保全诉前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指定管辖和异议中止审理程序时,当事人在起诉前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能迅速执罚将可能导致债权实现难度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完全或者部分保全;
(二)有足够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会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1. 保全决定只具有暂时性效力,并不影响最后判决或者裁定的法律效力。
2. 保全标的必须属于法律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内。
3. 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必须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4.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附条件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申请。
5. 对保全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6. 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情况设置适当的担保措施,以防止导致其他当事人债务难以实现。
三、保全决定的具体内容:
1. 保全决定的形式和送达:保全决定由法院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紧急情况下的保全决定,可以口头宣布,并立即通知相关方。
2. 保全决定的内容:保全决定必须明确指定被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和财产所在地。同时,保全决定还必须规定保全措施的方式和期限。
3. 保全措施的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对保全措施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租赁飞机器材的场所和其他财产等。
4. 保全措施的执行:执行法院负责保全决定的执行工作,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具体的执行。
四、解除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向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地的执行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2. 解除保全的条件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等。
3. 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地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接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解除保全决定。
以上为民诉法财产保全解释全文,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