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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3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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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冻结或查封,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超额财产保全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人不将财产转移或隐藏,从而使债权人获得应有的债务履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对超额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其次,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妨碍债权人行使债权的;

再次,被执行人有其他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在满足其中一种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超额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限制高消费、查封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超额财产保全的实施程序也是法院必须遵循的。法院在作出超额财产保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保护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法院可以不经过听证直接采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并迅速执行。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异议申请;债权人对法院的超额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此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重大措施,因此法院在进行超额财产保全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超额财产保全权力,法院也应该审慎权衡各方利益,避免因超额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带来过大的损失。

总而言之,超额财产保全规定的存在,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合理、公正、透明地实施超额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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