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对您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现向您发出如下告知。
一、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经审查并确认了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及事实依据,并认为您有可能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等方式妨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根据法院的裁定,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冻结、扣押、查封、轮候管理、委托保管、拍卖低价处置、差额支付等。
三、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财产调查,提供实际有效的财产信息,并确保所申报的财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如果您对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存在异议,您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决定的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视为您对该决定没有异议。
五、一旦您收到本告知书,请您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遵守法院的财产保全决定。如果您违反财产保全决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和担保,以便法院及时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的财产。
七、如有其他问题,您可向法院咨询或提出。希望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