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法院
财产保全裁决书
裁决书编号:XXXXXX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
1.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了XXXXX诉讼,并已获得初步胜诉;
2. 鉴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裁决: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财产:
二、冻结金额为XXXXXX元。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果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上诉状份数自请自存。
特此裁决。
册亨县人民法院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