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67条保全财产
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告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行为,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充分执行。民法第167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保全财产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保全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扣押: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在诉讼结束后进行处理。当申请人担心被告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被告的财产。
2. 查封:查封是指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封存,以保证该财产不会被非法处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偷偷处置该财产而影响判决的执行。
3. 冻结:冻结是指禁止被申请人将其账户中的财产处置的行为,以确保该财产在诉讼结束后能够被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账户中的财产。
4. 禁止被申请人处置财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告其他财产的处置作出限制或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
1. 消费者请求:涉及消费合同纠纷,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时。
2. 执行请求:用于保障将来的判决得到充分的执行。
3. 其他案件: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保全措施的申请不需要举证,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需要保全即可。
在申请保全财产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保全担保金。
总之,民法第167条对保全财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民事诉讼中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