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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变更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3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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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变更财产保全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之间存在着一起民事纠纷,现申请人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到损害,特向贵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证明以下事实:

一、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材料清楚具体。根据本案情况,申请人提供了详细的财产目录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等。

二、申请人陈述了紧急情况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理由。申请人在申请中指出,被申请人有倾向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进行其他消极行为,进而导致申请人无法执行已经确定的判决结果,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

三、申请人提出了对财产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估计和保全措施建议。申请人通过调查和评估认为,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总价值足以弥补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提出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确保申请人权益的实现。

经审理查明,本案具有紧急性和真实性,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院作出以下裁定:

一、准予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二、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保证金,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拒不缴纳或缴纳不足的,将按放弃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三、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此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抗诉。

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财产保全执行,并按照法院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特此裁定。

审判长: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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