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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3-10-3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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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提示书

尊敬的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对您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作如下提示:

一、执行标的

根据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您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为XX元。

二、财产保全措施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已经对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查封

我院已经对您的以下财产进行查封:

a) 房产:XXXXX

b) 机动车:XXXXX

2.冻结

我院已经要求相关银行对您名下的以下账户进行冻结:

a) 银行账号:XXXXX

三、财产处置

如果您不按照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将对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租赁、债务转让等。

四、提出异议

如果您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请在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质疑材料和证据,否则将视为认可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五、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财产保全,不得拒绝、阻碍。

六、解封解冻

如果您履行了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提供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解冻的,您可以向本院提起解封、解冻申请。

七、咨询方式

如果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本院执行局电话xxxxx与我们联系。

特此提示。

深圳市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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