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财产保全提示书
尊敬的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对您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作如下提示:
一、执行标的
根据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您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为XX元。
二、财产保全措施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已经对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查封
我院已经对您的以下财产进行查封:
a) 房产:XXXXX
b) 机动车:XXXXX
2.冻结
我院已经要求相关银行对您名下的以下账户进行冻结:
a) 银行账号:XXXXX
三、财产处置
如果您不按照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将对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租赁、债务转让等。
四、提出异议
如果您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请在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质疑材料和证据,否则将视为认可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五、协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财产保全,不得拒绝、阻碍。
六、解封解冻
如果您履行了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提供证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解冻的,您可以向本院提起解封、解冻申请。
七、咨询方式
如果您对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本院执行局电话xxxxx与我们联系。
特此提示。
深圳市XXX法院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