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管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得到有效保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产保全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民事执行案件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二)刑事诉讼中涉及巨额财产的追赃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第三条: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成都中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要求财产保全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三)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提供的能够证明财产损失或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成都中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被执行人陈述、辩解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予以准许。
第五条:成都中院在判决财产保全时,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费用承担方式:
(一)对于明显合理的财产保全请求,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用;
(二)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财产保全费用。
第六条:成都中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过必要范围的损害。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查封、扣押;
(二)冻结、划拨;
(三)预祝抵押;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八条:财产保全期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并可以根据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延长或解除。
第九条:对于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成都中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成都中院财产保全细则》的内容概要,供读者参考,并非官方正式版本,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