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通过法律程序采取一定措施,将被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或毁损的财产暂时保存起来。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存在和被债务人违约亦即负有给付义务。只有在确立了债权存在且债务人应给付款项的事实基础上,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并提供逾期未付的通知函、催告书等证明被债务人已经违约。
其次,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债务人可能采取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动。这需要债权人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切地找出被债务人的可变现资产,并收集与之相关的证据。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单、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文件证明被债务人名下存在资金或其他财产,并提供被债务人生活奢华的证据。
同时,债权人还需证明财产保全措施是确保其债权得到有效执行的唯一手段。在此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有其他途径可以追讨债权并实现其合法权益,则不符合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式去追讨债款,而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最后,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债权人还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除了包含有关债权债务的基本信息外,还需具体列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保全措施的提请等内容,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正确判断和裁决。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主要包括证明债权存在且债务人违约、证明被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证明财产保全措施是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的唯一手段以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支付保全费用等内容。在债权人提供足够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予以准许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