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上诉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被告之一中......(自称)请负责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本上诉状,认真审查、公正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经贵院审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了作出了扣押申请书(编号:) 的扣押决定,并向货物保管部门发出了扣押通知书。
然而,该扣押决定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
首先,在扣押决定的依据方面,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应予扣押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扣押财产的种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即主要是与刑事诉讼的性质相关。然而,原告仅凭借口头陈述,未能提供任何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材料。
其次,在货物保管部门的扣押通知书中,并未明确说明被扣押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及应扣押的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物品或者单纯金钱的扣押行为和结果容易确定的,可以在扣押行为发生后三日内减少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原告所提交的扣押通知书违背了上述规定,没有对扣押行为进行详尽说明,使得被扣押的财产无法明确界定。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本院应当撤销原告的扣押决定,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特此上诉。
原告: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